酒业招聘监察(酒业招聘监察员要求)

1.酒业招聘监察员要求米其林是有一批经过筛选的“美食密探”进行评判的,他们被称作“监察员”。监察员每去一家餐厅或酒店进行评判,都需要隐瞒身份悄悄潜入住宿和品评并提交报告。他们需要参考的评分项目包括餐厅的食物(60%)、用餐环境(20%)、服务(10%)和酒的搭配(10%)。报告提交之后还会有不同的监

1. 酒业招聘监察员要求

米其林是有一批经过筛选的“美食密探”进行评判的,他们被称作“监察员”。监察员每去一家餐厅或酒店进行评判,都需要隐瞒身份悄悄潜入住宿和品评并提交报告。他们需要参考的评分项目包括餐厅的食物(60%)、用餐环境(20%)、服务(10%)和酒的搭配(10%)。

报告提交之后还会有不同的监察员来认证,检查员们都认可后才可以入选米其林

2. 酒业总监招聘

人力资源总监或分管人资的副总—人力资源部经理—招聘主管、培训(或培训和开发部)主管、绩效主管、薪酬主管、员工关系主管—各个模块的专员岗位设置、人员安排依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量大小等来具体考虑。

3. 酒业招聘监察员要求是什么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审核申报表》(申报工程地点以租赁合同或房地产证载明为准);

2、《装修工程消防责任人技术工种责任人登记表》;

3、装修楼层整层平面图;

4、装修部位平面图;

5、装修部位天花吊顶平面图;

6、装修部位消防系统设计图(由消防专业公司设计);

注:以上第4、5、6项必需提供蓝图或电脑图并加盖设计单位章。

二、申报建筑内部装修简易审核

(一)范围:

1、办公室。凡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且未改变消防主系统的室 内装修工程;

2、学校教学用房。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含5000平方米),且不改变消防主系 统的室内装修工程;

3、除歌舞厅、夜总会、迪斯科、桑拿按摩、沐足、美容美发、电子游戏机房、网吧、酒 吧、录像放映等娱乐服务场所以外,最大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3层及3层以  下普通公共建筑及其内部装修工程;

4、非商业性临时建筑(如:基建工地临时工棚、仓库、机械设计用房等)

5、其它适应简易审核的建筑工程。

(二)提供资料:

1、《建筑工程内部装修消防设计简易审核申报表》(下载)(申报工程地点以租赁或房地产证载明为准);

2、该工程项目装修平面布置图;(A4纸电脑图)。

三、申报建筑内部装修消防验收

提供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下载)(申报工程地点以租赁合同或房地产证载明为准);

2、消防审核批复意见(复印件)。

2020年消防验收流程

你好!首先工程以后,要向消防机关提出验收申请。

消防机关之后,按照相关程序验验收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的要补齐,基本1-2个工作日之内验收完准备。

消防工程单位验收的时候,最少不少于两个人参加验收,并且佩戴相关的监督员制服。

首先参加的是各单位的,验收大体情况介绍。

然后是现场验收,包括检验和测试,并且做记录。

验收完成之后,对各小组的情况进行汇报,提出整改意见。

验收不合格部分改进之后,消防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的消防人员参加验收,人在验收表上签字。

到单位的窗口出具回执单。

4. 企业监察岗招聘

职位描述

航空职能类岗位

工作内容:

1-参与航空公司运行保障及支持系统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地面保障、安全监察、运行标准、飞行训练、航空安保、市场销售、后勤支持等;

2-深度参与或负责相关项目,不断提升所在专业,能力和个人经验,满足岗位需求。

任职资格:

1-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毕业,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

2-了解并热爱民航,愿意长期在民航业发展。具备坚韧不拔的品质,有强烈的责任心;

3-CET6,英语听说读写流利,熟练应用办公软件。

航空维修类岗位

工作内容:

1-完成本岗位要求的全部培训并考核通过,获得维修上岗人员授权;

2-在成熟维修人员的指导下,完成维修生产任务的准备、施工、测试、收尾和交接等工作。

任职资格:

1-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毕业,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工科类专业;

2-了解并热爱民航,愿意长期在民航业发展。具备坚韧不拔的品质,有强烈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职业态度。

3-CET4,英语听说读写流利。

航空签派类岗位

工作内容:

1-参加公司新雇员、签派新雇员等各类考核及局方组织的签派员执照考试(理论、实践)并合格;

2-在成熟签派指导下完成运行监控、信息处理等工作。

任职资格:

1-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毕业,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民航交通运输等签派相关专业;

2-了解并热爱民航,愿意长期在民航业发展。具备坚韧不拔的品质,有强烈的责任心,优秀的组织协调能力。

3-CET6,英语听说读写流利。

5. 监查员招聘

基层风气监督员的职责有:

1、协助所在单位做好廉政文化建设,形成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

2、设置管理意见箱,定期对意见箱内容进行梳理和登记,将意见箱的内容进行上报;

3、及时掌握和收集基层人员对敏感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上级进行汇报;

4、对阶段性的重点工作进行监督,解决基层存在的各种阶段性的敏感问题。

风气监督员的招聘条件是: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 招官方监察员

有些是真的,因为有些游戏需要找专门的游戏玩家进行测试

7. 酒业招聘监察员要求高吗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 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

  (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发证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有异议的,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对于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异议不成立或者无异议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其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生产经营食品的种类等信息。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小作坊停业时,应当在停业五日前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的食品。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向商场超市、集体食堂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销售生产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明确、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五)包装的容器和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四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罐头制品等食品;

  (二)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

  (五)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

  前款规定以外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下列原料:

  (一)超过保质期食品、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

  (二)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三)非食品原料、不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食品添加剂;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五)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六)非食品级原辅料、助剂以及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原辅材料)、销售台账,食品召回和销毁记录。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七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有包装和标签,标签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或者配料表,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登记证号码、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对难以包装和标识的食品,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中予以明确。

  销售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小作坊的名称或者标志及联系方式等。

第三章 食品摊贩经营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方便群众生活、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规划,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确定经营时段。划定的区域应当符合城市或者乡镇规划的要求。

  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划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划定区域外,根据食品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路段和时段的规划设置、摊位数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无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摊贩登记工作,并将登记的食品摊贩信息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食品摊贩登记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拟经营食品类别以及食品原料来源的说明;

  (三)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食品摊贩登记卡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登记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卡办理。

  原登记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摊贩登记卡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划定区域摊贩、临时指定区域摊贩登记申请时,根据划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食品摊贩应当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卡。

  食品摊贩登记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

  (二)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应当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回收或者循环使用;餐具、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五)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提供即食食品的,应当根据食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八)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第二十五条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

  (一)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发酵酒以外的散装酒;

  (二)不经复热处理的改刀熟食、现制乳制品、冷加工食品;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

  前款所称“改刀熟食”,是指烧卤熟肉产品再行切开销售的食品。

  第二十六条 食品摊贩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责任:

  (一)不得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

  (二)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

  (三)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二十七条 食品摊贩应当保存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八条 食品摊贩经营不得擅自扩大面积、变更经营种类、时间、地点。

  摊贩经营不得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居民正常生活、教学和单位工作秩序,并遵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摊贩划定、临时指定区域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引导食品摊贩逐步进入商品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食品摊贩提供便利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的抽样检验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纳入省级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综合治理,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跨地区食品安全执法协作,及时通报信息,实施案件协查和证据互认,对重点、疑难案件可以实施联合执法。

  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动态信息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者反映较多和本地区消费量大的食品,应当重点抽样检验。

  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确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发现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处理。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督促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三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向食品小作坊查验、索取有效证照及相关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集中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场地出租者发现无证生产或者生产行为与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符,以及有涉嫌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三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摊贩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和通知情况。

  食品小作坊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和抽样检验。

  第四十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处置,及时救治,并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公众代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箱地址、单位地址或者举报电话等,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对咨询、投诉、举报的核实和处理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并保存。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省或者本地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信用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证照颁发和场地使用情况、依法经营情况、执法检查中违法行为的查处、食品监督检验检测合格与不合格等信用事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信用记录情况。

  第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的信用记录等情况,实行诚信分类分级管理。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多次违法或者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名单,增加对其监督检查和抽检频次,并可以责令其定期报告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不符合生产规范要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小作坊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食品小作坊未建立生产台账记录,或者违反包装要求,或者违反有关义务性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的包装、标识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摊贩不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违法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经营的食品摊贩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废弃物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废弃物回流入食品加工、经营等环节,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被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被吊销食品摊贩登记卡的,其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或者食品摊贩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摊贩登记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反规定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后,不及时处理、报告、查处,或者推诿的;

  (四)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时违法收取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8. 招聘监察总监

  审计总监岗位职责:  

1、主持审计监察中心的工作,组织实施公司决议和董事长安排的工作;  

2、组织制定审计监察中心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公司下达的经营计划;  

3、根据公司下达的工作目标和指标,制定审计监察中心的考核指标;  组织内部考核和评价,签认内部考核结果,提出对内部人员的奖惩意见;  

4、组织编制并实施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5、组织对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委托审计事务所进行;  

6、组织对公司开展经济效益和财务收支审计;  

7、组织对公司中层以上人员及特殊管理岗位人员的任期内经营目标、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8、定期检查监督公司的资产管理、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9. 酒业招聘监察员要求什么学历

在建筑工地工作的人通常都要求佩戴安全帽,安全帽的颜色一般有红色、白色、蓝色和黄色这几种,不同地位的人佩戴的帽子颜色不同,具体区别如下:

1、红色安全帽

基本上戴红色安全帽的都是领导级别的人,例如监理、安全员、监管人员、上级领导等,红色安全帽还有一种颜色是酒红色,酒红的安全帽是给大领导戴的。

2、白色安全帽

白色安全帽通常是管理者或者安全监督者佩戴的。

3、蓝色安全帽

蓝色的安全帽一般是电工、吊塔等工作人员佩戴的。

4、黄色安全帽

黄色安全帽是最常见的,是给工地上的普通工人佩戴的。

在工地上不同地位的人要佩戴不同颜色的安全帽,这些不同颜色的安全帽是不可以混戴的,因为在施工现场会有很多紧急情况发生,帽子是比较明显的标志,可以快速找到相关的人员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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